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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为诗书,周召尽刑馀。”拼音出处和意思

“法律为诗书,周召尽刑馀。”拼音出处和意思
作者字典 时间2025-12-24 22:08:19

出自清孔祥淑的《读史(其五)》

拼音和注音

fǎ lǜ wèi shī shū , zhōu zhào jǐn xíng yú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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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及意思

词语释义

诗书:诗书shī-shū∶指《诗经》和《尚书》坐大厦之下而诵诗书,无奔走之劳矣。——明·宋濂《送东阳马生序》∶泛指一般书籍、诗文十五弹箜篌,十六诵诗书。——《玉台新咏·古诗为焦仲卿妻作》漫卷诗书喜欲狂。——唐·杜甫《闻官军收河南河北》

法律:(名)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,并由司法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,如宪法、刑法、民法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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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祥淑

不详

原诗

法律为诗书,周召尽刑馀。

汉兴承秦弊,罗织不遑居。

邈哉隽子母,好生复太初。

闻狱多平反,言笑始自如。

秋肃布春阳,讼理永终誉。

执地尽若此,囹圄庆空虚。

小提示:孔祥淑的《读史(其五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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